皇朝國際僱傭公司
始於1993年,由多名行內資深人士一同設立,僱傭中心成立至今服務超過10萬個香港家庭,一直秉承「僱主為先,忠誠服務」之宗旨,為客人提供一條龍、優質、專業的僱傭服務。
僱主可安排時間讓女傭在休息時,和家人視像對話,一解思鄉之情。
僱主可定期與姐姐進行工作檢討,道出對她工作上的各種表現和可改善的地方,使姐姐清楚明白您的要求,讓她能在日後的工作上能有改善。
同時,若姐姐屢勸不改,僱主應避免與姐姐發生正面衝突,並嘗試與我們聯絡,由我們作出勸導,以免僱主與姐姐關係出現芥蒂。
- 電話卡:如工作上需要外傭使用電話通話分鐘和流動數據,僱主可與外傭商議,衡量工作需要,向外傭支付部分電話費費用。
- 交通費:僱主須支付外傭工作時的交通費,可以建議以八達通形式支付,留有電子付費紀錄。
僱主事前可先與外傭商量工作安排,如外傭表示接受新的工作安排,僱主可嘗試以增加薪金的方式,讓外傭接受幫忙照顧初生嬰兒。
如外傭認為新增之工作超出原訂範圍,僱主應視乎家庭情況加聘外傭,並於下一次續約時,在新合約中修訂最新的工作範圍及安排。
不可以,向財務公司借錢只屬私人事項。
但是如外傭外出借錢以致財務公司對僱主造成滋擾,就不屬行為不當,而僱主此時即時解僱外傭,必須支付代通知金。
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只適用於以下特殊情況:
- 傭工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;
- 行為不當;
-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;
- 或常疏忽職守。
上工前,可於我們的見證下,與姐姐達成支付薪金的方式。
若外傭要求以現金支付,本分司會提供「薪金及假期收據」範本,供僱主在支付薪金時予外傭簽署,以證明僱主支付了該月薪金。
不過,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更佳,可得到正式的銀行收據。
建議僱主續約前與姐姐進行工作檢討,分析她過往的工作表現和可改善的地方,使姐姐清楚明白您的要求,讓她理解您對新合約的期望,從而減少誤會。
如懷疑外傭偷竊家中財物,應先翻查家中的閉路電視,查核是否有盜竊行為。
如屬實,請立即通知我們,一同商討會否報警交由警方處理。
安裝攝錄機必須注意不能觸犯他人私隱。在住所中,廁所及家庭傭工的個人房間屬私人地方,因此絕對不能安裝攝錄機。
女傭上工前,僱主應主動告知外傭安裝攝錄機的地方,互相尊重。
放無薪假期之決定,須由僱傭雙方共同協議,若外傭表示願意,僱主方可安排外傭在港放無薪假期。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外傭如打破貴重物件,就每件受損或遺失的物品而言,扣除的工資上限為港幣300元。而一個月內扣除的工資總額,不得超過該傭工在該工資期可得工資的四分之一。
若姐姐是無心之失,我們一般建議僱主先從輕發落,並邀請姐姐一同參與購買貴重物件或者維修過程。讓外傭感受到僱主要因為自己的失誤而内疚。
與外傭住在同一屋簷下,或會因當地與香港的生活習慣不同,僱主需要花更多心機和外傭溝通,以互相理解和達至共識。例如當地習慣吃米飯,僱主可告訴外傭香港人生活急速、飲食又多元化,早餐不一定需要準備米飯,讓外傭適應僱主一家的飲食習慣。建議在簽約時了解外傭因宗教或身體問題的飲食禁忌,如能接受才決定正式簽約。例如印傭不吃豬肉,可與她確認能為僱主一家準備豬肉膳食。
雖然女傭到港前均受過語言訓練,但母語始終不是廣東話,有時難免出現溝通困難。僱主可多用廣東話、英語,再配合身體語言與姐姐溝通。
現時僱傭條例並沒有詳加說明「家務工作」的範圍,事實上,「家務」的定義亦存在一些灰色地帶,但一般理解的家務工作包括:洗熨、煮食、清潔家居、照顧小孩、打理花園或寵物等。所以,教導小孩功課亦屬於家務範圍。
當中存在灰色地帶,原則上在僱主店內照顧小孩亦算是家務的一種,但若外傭長期在店內替僱主照顧孩子,則違反了僱傭合約I.D.407中,外傭應於僱主的住所內擔任家務助理的條文。
按摩不屬家務範圍,外傭是有權拒絕僱主要求。
倘若僱主強迫外傭按摩,又或外傭因不服從命令而遭解僱,外傭有權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及尋求協助。
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,僱主不需要付責任何照顧責任。「僱傭合約說明」第7項 (中文) 說明,當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,若僱主已通知入境處,外傭入境簽證的性質則會隨之轉變,改以旅客身份留港,監督外傭的責任便會交由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負責。
外傭未能即時離港的原因大致如下:
- 外傭在港牽涉入勞資糾紛中;
- 以遊客身份申請延期逗留;
- 外傭擅自過期居留;
- 外傭離境去了中國,如深圳等地方,便可以申請十四天延期留港的准許。
僱主可在入境處印備的僱傭合約說明書中提出的幾個情況下,不給予通知而單方面終止合約,即「僱傭合約說明」第10項(中文);經常蓄意不遵從合理命令,行為不當或疏忽職守等等。
不過當中沒有詳細列明具體例子及標準,故仍然存在一些灰色地帶。若因為其他原因而出現勞資糾紛,最終勞工處會根據「僱傭條例」或依據「普通法 (Common Law) 」以及法院過往判例來作裁決原則。若外傭屢犯同樣過失,僱主應要求外傭簽署認錯/道歉函件,以便作為日後解僱的證據。遇上外傭因觸犯刑事罪行,如偷竊而被定罪;又或在街上非法擺賣而被警方逮捕及定罪,僱主亦可以即時解僱而毋須作出任何賠償 (機票除外) 。
假若外傭因工作意外受傷或患病,一般保險公司的索償程序(實際程序請按個別保險公司要求執行)如下:
- 在知悉外傭發生意外並有3天以上病假後,僱主須將有關之工傷情況即時通知保險公司;
- 在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一式兩份第二號表格,填報正確資料及意外發生之經過。另將第二號表格及外傭身份證副本,連同註冊西醫發出之「病假證明書」正本,一併交予保險公司;
- 將其餘的「病假證明書」按時交予保險公司存檔;
- 若外傭病假不超過7天,亦無造成永久傷殘,以致影響工作能力,僱主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和外傭達成協議,直接解決補償事宜。如選取此方法,僱主只須將病假日數、補償金額及支付日期填在表格二第二部分,表示選擇直接解決方法;外傭毋須再接受銷假、判傷。僱主可依據實情及保單內容,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索償;
- 若外傭病假超過7天,或沒有選擇直接解決方法,僱主必須督促外傭依期前往勞工處「職業醫學組」或「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」銷假及判傷;
- 銷假判傷後,如外傭只獲醫生給予病假,或被評定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百分之五,勞工處將發出「評定補償證明書」(表格五),列明應付金額。僱主須將證明書正本送交保險公司索償;
- 如外傭被評定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超過百分之五,勞工處將發出「評估證明書」(表格七),僱主須將證明書送交保險公司索償。僱主須依僱員補償條例與受傷或因工患病的家傭簽訂一式三份「補償協議書」交勞工處批准,僱主收到審核批出之協議書後,應即時將正本交予保險公司,辦理賠償事宜。
綜合家傭保險亦有不受保障事項,某些項目更有等候期,僱主應詳細閱讀保單條款以確保自己的權益。
不可以。因為勞工處只發出了不具法律效力的《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》,當中的條文僱主不一定要履行。
但要留意一點,《僱員補償條例》列明,「在黑色暴雨和八號風球懸掛下,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的四小時內,如果受傷,即屬工傷。」而保險索償範圍一般不包括因天災(如八號風球懸掛時)所產生的工傷。因此,若僱主在八號風球懸掛時,要求外傭到戶外工作,便需自行承擔外傭工傷的賠償問題。
需要,法理上女傭於旅遊期間屬工作安排,僱主必須為其購買旅遊保險。再者,女傭若果於旅遊期間受傷、生病,僱主需承擔當中的醫療費用。
不需要。法例只規定約滿後,僱主須支付外傭回國度假的單程機票費用,以及每天港幣100元的旅途交通及膳食津貼。但有時外傭可能要求僱主提前放約滿假,以及要求僱主先支付約滿機票費與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,待約滿時便毋須再支付此費用或放假。那麼僱主便可因應情況與外傭自行協定。